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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追溯性評估

      按照評估基準日與評估報告日之間的相互關系,可分為現時性評估、追溯性評估與預測性評估。在財產損害評估、稅基評估、量刑定罪時,都可能涉及追溯性評估。筆者結合最近公眾熱議的追溯性評估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一些心得體會,以示借鑒。

       

      一、追溯性評估定義

       

      翻閱相關法律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國外資產評估準則,均未找到對該概念的全面描述,在對《資產評估》教材及《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研讀的基礎上,筆者認為,不妨將其定義為專業機構和人員按照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資產評估準則,根據特定目的,遵循評估原則,依照相關程序,選擇適當的價值類型,運用科學方法,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資產在過去某一時點的價值進行分析評定、估算,并于評估工作日后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二、追溯性評估的價值時點及結論有效期

       

      (一)價值時點

       

      前述定義中,“過去某一時點”的定義,可能對許多同行來說很難界定。一般資產評估的基準日為現場勘查日或年終、月底,這種基準日一般在資產評估現場操作日附近。為的是更接近經濟行為的實現日或會計報表日,從而使得取值更科學合理。從筆者近年來接觸的案例及自身工作的實際看來,該“過去某一時點”至少距資產評估現場操作日在一年以上,現場工作日期間,資產評估所面臨的市場狀況、資產的物理狀況已發生不小變化,對資產評估結論已產生較大影響。

       

      (二)結論有效期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報告》第十條“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明確評估結論的使用有效期。通常,只有當評估基準日與經濟行為實現日不超過一年的,才可使用資產評估報告”。規定資產評估結論的有效期,是為了防止經濟行為的實現日距離評估基準日時間過長,資產價值由于各種原因已發生較大變化。但是,對于追溯性資產評估對應的經濟行為,并不因評估基準日后資產價值的變動而改變資產價值。因而,現行業對追溯性資產評估報告結論的有效期已產生一個共識,那就是無有效期限制。但是,任何評估服務都是對應特定經濟行為的,報告的有效期亦是為該特定經濟行為服務的,該有效期應隨著經濟行為的實現而結束,因而,在報告中對該有效期描述為“自資產評估報告日起,截止資產評估經濟行為實現之日止”,是否更為合適呢?

       

      三、追溯性評估調查程序中應當注意的問題

       

      《資產評估執業準則—資產評估程序》第十二條明文規定:“執行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對評估對象進行現場調查,獲取評估業務需要的資料,了解評估對象現狀,關注評估對象法律權屬”?,F時性評估中,詢問、訪談、核對、監盤、勘查等程序均能很好的執行,但在追溯性評估中,核對、監盤、勘查等程序的進行均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在評估操作日,部分資產的的技術狀態可能已經發生明顯的變化,更有甚者,資產已滅失。這就對了資產評估核對、勘查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困擾。

       

      (一)要收集足夠多的原始資料

       

      對比現時性評估,追溯性評估所需要收集的資料更多。如:現時性評估中對原材料的評估,評估專業人員需要收集原材料申報清單及最近的出入庫憑證。在追溯性評估中,評估專業人員除了要收集申報清單及評估基準日前原材料的出入庫清單外,還需收集評估基準日與評估現場勘查日之間出入庫資料,倒軋評估基準日的數量及金額。從而佐證其相關記錄的真實性及實物資產存在的真實性。

       

      (二)調查中要關注更多的細節

       

      相對于現時性評估,追溯性評估更加考驗資產評估專業人員專業素質。數量的倒軋核實、資產狀況的理論推導、負債情況的調查分析等環節,均跟現時性評估有較大的差別。還拿原材料評估舉例,現時性評估中,在評估操作日,對原材料的賬面數量與實際數量可能未發生變化,評估專業人員僅需對照清單對實物資產進行清查核實即可。而在追溯性評估中,該項原材料在評估操作日可能已經進入生產過程中,抑或已經形成產成品進行銷售,為此,評估專業人員已無法進行現場核實,此時,需要評估專業人員倒軋評估基準日的數量及金額。從而佐證其相關記錄的真實性及實物資產存在的真實性。

       

      (三)執行替代程序更多

       

      現時性評估中,大部分評估程序均可執行正常程序。如:函證、現場核實、監盤等。但在追溯性評估中,評估作業期間無法執行函證程序或者函證后大部分無法收到回函、實物資產滅失無法進行現場核實、長期股權投資的被投資單位已注銷(清算)等......此時,需要評估專業人員執行更多的替代程序。如:無法進行函證的,核實賬務原始記錄的真實性、完整性;再比如:機器設備實體狀況與評估操作日之間可能已經產生明顯變化的,需要對資產管理人員進行詢問,包括的使用狀況、機器生產載荷、維護保養、質量檢查、大修等情況進行詳細的了解,并收集相關資料后,形成底稿,從理論上倒軋評估基準日實物資產狀況。

       

      (四)收益法評估相關參數的選取要考究

       

      收益法測算過程中,需要對被評估資產的相關收益及成本進行測算。而在追溯性評估中,在評估操作日,相關的收益及成本費用均已實際發生,那么,預期收益及預期成本費用的取舍問題就成了評估專業人員需要斟酌的問題。筆者認為,既然是站在過去的時點進行預測,使用預測數據才是最合適的,但是實際收益(成本、費用)確實已經發生,建議在進行預測時充分考慮已經存在的實施,做出最合理的判斷。

       

      (五)評估報告撰寫要注意

       

      翻閱資產評估相關準則及國際評估相關書籍,筆者未能找到相關追溯性資產評估的詳細闡述。筆者就合理規避風險的角度提出以下幾點意見:

       

      一是對項目名稱的闡述中,一定要闡明“追溯性資產評估”相關字眼,讓報告使用人一目了然,第一眼就看明白報告的類型,為其進一步了解報告內容奠定基礎。

       

      二是關于評估對象的描述,要盡量闡明資產評估工作過程中獲取的相關信息,如實物分布狀況、評估工作日實物資產的存在性以及相關證明材料的完備性,另外,還要盡可能的調查實物資產在基準日時面臨的抵押、擔保等事宜。

       

      三是評估依據要詳實有效。法律法規依據及準則依據的,應為最新法律法規及評估準則。雖然報告的基準日為以前時期,但出具報告日是當下,法律法規及準則都要適用最新版本。在評估報告日期間,個別取價依據可能已經失效或已進行了更新。而評估專業人員評估的是基準日時期的市場價值,評估專業人員在進行測算時,一定要依據評估基準日的有效取價依據為準進行測算。

       

      四是特別事項說明要盡可能說明評估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如:權屬不清、資產已滅失等相關情況,并詳盡闡述評估專業人員為應對問題而采取的措施,還要將基準日后評估對象發生的重要的變化事宜進行闡述,為報告使用人全面了解資產狀況提供參考,真正做到服務報告使用人的目的。

       

      隨著社會法律意識的提高及對評估需求的進一步多樣化,評估專業人員必將會碰到越來越多追溯性評估的業務,如果評估專業人員和評估機構不能很好的掌握該類型業務的特殊性及該類業務的操作要求,必將喪失市場份額。因此,要適時開展該類型內部培訓或者聘請專業老師對業務進行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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