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和推進績效考核標準化,提高績效考核結果的橫向可比性,財政部預算司統一了中央各部門績效考核結果的評分標準:優(90-100分)、良(80-89分)、中(60-79分)、差(0-59分)。此外,明確今后除特殊情況或政策文件具體要求外,中央部門開展的績效考核原則上按照本標準執行。
評價標準選擇
1 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劃分為優秀(A)、良好(B)、平均(C)、較低(D)、較差(E)五個檔次,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分為優(A)、良(B)、中(C)、低(D)、差(E)五個檔次。
2 對應五檔評價標準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 差(E)以下為0。標準系數是評價標準的水平參數,反映了評價指標對應評價標準所達到的水平檔次。
3 評價組織機構應當認真分析判斷評價對象所屬行業和規模,正確選用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
4 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的選用,一般根據企業的主營業務領域對照企業綜合績效評價行業基本分類,自下而上逐層遴選被評價企業適用的行業標準值。
5 多業兼營的集團型企業財務績效指標評價標準值的選用應當區分主業突出和不突出兩種情況。
6 如果被評價企業所在行業因樣本原因沒有統一的評價標準,或按第二十條規定方法仍無法確定被評價企業財務績效定量評價標準值,則在征得評價組織機構同意后,直接選用國民經濟十大門類標準或全國標準。
7 根據評價工作需要可以分別選擇全行業和大、中、小型規模標準值實施評價。企業規模劃分執行國家統計局《關于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03]17號)和國資委《關于在財務統計工作中執行新的企業規模劃分標準的通知》(國資廳評價函[2003]327號)的規定。
8 管理績效定性評價標準具有行業普遍性和一般性,在進行評價時,應當根據不同行業的經營特點,靈活把握個別指標的標準尺度。對于定性評價標準沒有列示,但對被評價企業經營績效產生重要影響的因素,在評價時也應予以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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